当前位置:
首页
>
重点办事服务
>
生育服务证办理
>
再生育服务证
>
温馨提示
温馨提示
文章来源:市人口计生委 日期:2022-01-30 【字号:
大
中
小
】
在现居住地(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,跨县(市)以上行政区域间的流动)居住一个月以上,从事务工、经商等活动或以生育为目的的异地居住,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;要求育龄妇女(
15-49
周岁的女性人口)和流往省外的男性成年流动人口应当在离开户籍地前,办理《流动人口婚育证明》。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方可办理《婚育证明》(
1
)生育后未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的;(
2
)政策外怀孕未采取补救措施的;(
3
)政策外生育未做处理的。本事项免费办理。
分享到:
|
更多
【
收藏本页
】 【
打印本页
】 【
关闭本页
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