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,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。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,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。详细>>
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、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,应当申请换领新证;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,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,换发新证;领取新证时,必须交回原证。详细>>
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时,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,并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领临时身份证。公民在补领新证后,又找回原证的,应将原证主动交回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。详细>>
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,在申请领取、换领、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期间,急需使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,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。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,由监护人代为申领。详细>>
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、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下列人员,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同时,应当申领暂住证: (一)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雇用的人员; (二)从事工业、手工业、建筑业、运输业的人员; (三)从事商业、饮食业、修理业、服务业的人员; (四)从事种植业、养殖业的人员;...详细>>